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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首次全面实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

【来源:易教网 更新时间:2010-12-22

  2月20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获悉,2011年新疆首次全面实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

  为做好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遏制“高考移民”,维护新疆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新疆近日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首次以四家名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下发,对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报名信息的填报和采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间及考试语种、科目、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更加规范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完整学籍,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但有就读学校三年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后,方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考生在其他地州报名参加考试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其他考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证明。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4、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高考报名实施细则。

  (五)借考报名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二、 报名信息的填报和采集更加科学化

  2011年我区首次全面实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考生应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 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更加严格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了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报名组织机构的工作,对报名组织机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必须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考生领取准考证和参加高考时,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高考学生的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尤其是各派出所,要积极受理高考学生办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延长办证时间、节假日加班等便民措施,加强受理工作,确保高考学生及时申领证件。

  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违法的,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违法乱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应确保考生上网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指导考生按规定的流程进行网上信息的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考生信息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按要求如实、认真、规范、逐项填报报名信息,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 报名时间及考试语种、科目

  各类考生的网上报名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2011年的1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自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组织单独考试及单独录取的保送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职教师资考生、残障人员单招考生及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属单考单招类,此类考生都必须按时间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单考单招类考生如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在报名时必须选择考生科类及考试科目。

  考试分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测试;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艺术类考生须按招生院校的要求参加校考。报考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同时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考生,其高考统考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五、 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更加透明化

  各地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有关事宜考生可登陆新疆招生网(//www.xjzs.edu.cn 或// 202.201.201.6)或拨打当地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欢迎广大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共同维护好新疆高考考生的切身利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办常设举报电话0991-8758128,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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